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汽修店保养的车损坏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汽修店保养的车损坏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4s店把车损坏怎么处理?
不管是谁把您的车辆损坏的话,都是应该要照常赔偿的,4S店如果说去跟您做一些保养之类的,把你的车给损坏掉了,您是可以要求4S店帮您去赔偿的,他但是说您在确定之前一定要说是在4S店车他们弄坏的,而不是你之前的一些在哪里弄坏的,如果能够确定的话是他把你们的车辆给损坏掉了,是可以找他赔的。
汽车过了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车辆保修期内可以不去4s保养,首保去4S店保养就可以,后续可以自主选择,4s店无权干涉,也不能以此为由
不予保修。汽车厂家把去4S店保养与质保相挂钩,强制要求在4S店保养属于霸王条款。汽车“三包政策”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这意味着车主可以自主选择一些非厂家指定的4S店进行保养,厂家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维修单位。还规定“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 这意味着新车投放市场销售后的六个月以内,厂家必须将新车的维修参数信息和工时定额,向社会进行公布,防止维修技术的垄断。
汽车在修理厂修理期间遇到火灾,造成车辆被烧毁,修理厂如何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汽车去修理厂修理肯定有口头或书面约定。比如:我要修什么,换什么配件等。厂方也要和你约定修理中各因素的价格。这就形成合约,你把车交于修理厂修理过程中不仅是火灾就是其它方面原因造成汽车损毁,汽修厂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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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汽车修理而言,根据《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的定义,修理汽车的委托人与汽车修理厂之间实际上是一个承揽合同关系。汽车在修理厂修理期间发生火灾致修理的汽车损坏,汽车修理厂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里可能涉及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火灾的发生是由汽车修理厂引起的或汽车修理厂对修理的汽车保管不善,那么汽车修理厂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火灾的发生与汽车修理厂没有任何关系,且汽车修理厂按照《合同法》第265条的规定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那么这种情况,汽车的损毁、灭失汽车修理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若火灾是由第三者引起,那么汽车修理厂或汽车所有人(修车委托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之后各自的责任承担或追偿便很容易确定了,便不再讨论!但***如火灾是由不可抗力造成,那该如何办?是否应当由汽车修理厂来承担呢?这实际就涉及到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对此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揽人,即汽车修理厂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委托人承担。我个人观点:如当事人之间对修理的汽车意外损毁、灭失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若没有约定,个人认为由修车委托人自己承担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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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汽修店保养的车损坏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汽修店保养的车损坏了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